英國自由主義思想家穆勒說過: “個人的自由,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 。”  如果已經侵犯到他人的自由,則這就是假自由。言論自由是自由國家中最難能可貴的自由,卻不代表可以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。否則人人都可拿著自由的旗子,到處達伐自己看不慣的事物,造成別人的痛苦,那跟當初十字軍東征有什麼兩樣?

但是言論自由的規範又不應該是限制發言,也不應該是只準說好聽話,不準有批評建議的聲音。就像是你想超速開車是你的自由,但法制國家仍然有規範來限速,否則就會造成社會亂象,人人主張自由,卻造成他人的生命威脅。

民主國家的形成本來就不是一條好走的路,永遠沒有終點,永遠有改善的空間。沒有任何一件事是完美的,我們只能在發現問題後想辦法去處理改進,而法律也應該是隨著時代變遷而調整。美國這個民主成熟的國家也曾經歷過黑人解放革命運動;歐美國家早期的婦女也是沒有參政權的。

話說回來,所謂網路霸凌其實應該是一種記名的型式。像楊又穎這個案件在我看來比較像是黑函跟中傷,而且是一群躲在匿名後面的不負責責任的行為。這樣的行為的確應該規範,不然法律上的毀謗罪也是要記名才能算證據吧?如果大家都可以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,那社會就會出現亂象,一堆網路謠言,漫天漫罵的聲音,最後嚴重的話會影響國家的氛圍,輿論也是一種不容忽視的力量。

沒錯,你有言論自由,但你也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!不能躲在匿名的保護傘下散播謠言或惡意中傷他人。法律應該要保護人民的自由,而不是連“自由”兩字的真正定義都搞不清楚。

另外,請多體諒別人。這個社會何時變得如此冷漠無情?大家眼裡看到的只有自己,甚至任由噬血的新聞媒體控制我們的思想,很恐怖!請多關心身邊的家人朋友,有時候你的一句話就是他/她撐下去的動力!

兩年前的我深受憂鬱症的折磨,當時的我經歷人生最低潮的階段,我連死法都計劃好了,我打算開車到高架橋時衝過橋掉下去,只差一點勇氣就去執行。後來是我媽每天打電話到美國給我,每天陪著我哭,每天告訴我如果我死了她也活不下去了,不厭其煩告訴我要撐下去。當時每次開車到高架橋時就會想起媽媽哭泣的聲音,所以我撐下去了。如果沒有媽媽,我不可能熬過來,現在回想起來還是淚流滿面。對於楊又穎的死,真的很多感慨。所以我總是提醒自己,再忙也要關心別人!有時候你的關心會是他活下去的動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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